欲救母病挪用公款 情有可依律法難容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480
近期,淮安清浦區法院開庭審結李某挪用資金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人民團體印章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為了籌錢救治生病的母親,從單位前后挪用十五萬余人民幣,并偽造印章企圖隱瞞,結果被公司發現,自己也因此付出慘痛代價,身陷囹圄。
2012年,被告人李某的母親因病入院治療,經治療李母的病情穩定下來,醫生告知李某,要根治其母,所需治療費用不菲。從醫院回來,李某很是煩惱:怎樣籌集這筆資金?家中的積蓄在前期治療時已經用完,不夠的時候還向親戚好友借了不少錢,已經不好意思再開口。正當李某煩惱時,她想起自己在單位從事的銷售工作可以從客戶手中拿錢給公司,中間有段時間可以周轉。李某想,自己先借用這筆款項救急,以后再慢慢把錢換上不就行了?于是她利用職務之便,在2012年至2013年之間,將某開發區某村支付的貨款13320元、某市某園林支付的貨款109046元、某開發區某村支付的貨款17760元、某開發區某村支付的貨款17760元,共計157886元,挪歸個人使用,最終,因挪用單位資金過多,李某的行為被公司發現并報警,李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為籌錢治療母病可以理解,但是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李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告人李某偽造公司、企業、人民團體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人民團體印章罪。考慮到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后能夠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偽造公司、企業、人民團體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合并以上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