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交付但未過戶 出事故由買受人擔責
作者:袁照華 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545
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該起事故的受害方將實際車主以及該車輛登記的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由實際車主承擔責任,駁回對登記車主的訴訟請求。
2013年7月,被告劉某將自己的貨車出售,被告楊某想自己跑運輸需要購置一輛貨車,于是劉某與楊某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車輛交付后一個月內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楊某作為車輛的受讓人,是其實際駕駛該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應由其來承擔李某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楊某承擔李某的全部損失,駁回李某對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現實中,往往出現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形,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登記車主也要承擔責任?根據立法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讓登記車主承擔責任,將會無端加重出賣人的責任,也違背責任法定的原則,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由買受人承擔責任,除非出賣人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