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該起事故的受害方將實際車主以及該車輛登記的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由實際車主承擔責任,駁回對登記車主的訴訟請求。

 

20137月,被告劉某將自己的貨車出售,被告楊某想自己跑運輸需要購置一輛貨車,于是劉某與楊某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車輛交付后一個月內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20137月25日,楊某駕駛貨車在金壇境內由北向南行駛,與原告李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造成李某右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李某受傷后住院治療,并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花去各項醫療費用合計29萬余元。楊某在支付3萬后再也沒有探望李某并支付醫療費用。雙方在協商無望的情況下,為獲得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李某將楊某和登記車主劉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和劉某共同賠償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損失。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楊某作為車輛的受讓人,是其實際駕駛該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應由其來承擔李某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楊某承擔李某的全部損失,駁回李某對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現實中,往往出現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形,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登記車主也要承擔責任?根據立法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讓登記車主承擔責任,將會無端加重出賣人的責任,也違背責任法定的原則,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由買受人承擔責任,除非出賣人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