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貨款耍無賴 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龔馮健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475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因買賣合同糾紛問題引發的案件,北京某機械公司以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為由,請求判令格式條款無效。
2013年,北京某機械公司將上海一重機公司告上了法院。北京某機械公司認為,上海一重機公司與其簽訂的合同存在格式條款,損害了其正當利益。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上海重機公司與北京某機械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是雙方長期業務往來的書面約定,合同條款的內容雖然是上海重機公司為重復使用而擬定,但基于各方多年沿用的慣例,北京某機械公司認為該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免除上海重機公司的責任、排除北京某機械公司的主要權利、加重北京某機械公司的義務等與常理相悖,且該合同經各方蓋章確認,上海一重機公司也盡了提示義務。因此,判令駁回北京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結束,北京機械公司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合同內容是雙方本著互利、自愿、誠信原則協商的結果,北京某機械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北京機械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哪找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簽訂合同時,合同雙方應當秉著互利、自愿、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確認。對于一方采用格式條款的,另一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留心,以免日后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