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本是件開心事,但出游的樂趣背后,也可能隱藏了一些矛盾。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受理了一起因旅游團隊合作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被告昆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湖北旅行社接受昆山旅行社的委托,接待團隊一行41人,參加湖北神農架的旅游活動。雙方約定團款為42220元,付款方式為團隊抵達前預付團款30000元,團隊結算兩周內付余款。湖北旅行社按照其與昆山旅行社的約定,合理安排了旅游團隊人員的旅游路線以及住宿、用餐等。接待結束后,顧客對湖北該旅行社的接待服務無投訴、無意見,但昆山旅行社卻在支付30000元預付款后,對于余款12220元至今未予支付,故該湖北旅行社訴至本院要求昆山旅行社支付上述團款。訴訟過程中,該昆山旅行社消極應訴。開庭審理時,亦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支持了湖北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作為存在相互合作關系的旅游公司,應真誠友好、講求誠信。神州旅行社無正當理由拖欠團款不付的行為,破壞了雙方建立的相互信任的基礎,實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