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駕駛電動車通過鬧市區一路口闖紅燈被交警當場處以50元罰款,張某認為交警執法時未出示證件構成程序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該執法民警不構成程序違法,駁回訴訟請求。

 

20131021,張某駕電動車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后被身著警服的執勤民警攔下。執法民警在履行告知義務、聽取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后,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決定。張某認為,執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證件構成執法程序違法,遂訴至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港閘區法院審理認為,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明。同時,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在繁華的鬧事路口、交通崗亭下,執法民警身著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會公眾相信的執法身份,張某應當具有這一基本判斷常識。是否履行出示證件這一執法程序未損害張某任何合法權益,對被訴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不構成實質性影響,故執法民警未出示證件不構成程序違法。

   

港閘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

 

法官說法:制式服裝等警用標志也足以標明執法者身份

 

“出示證件是表明執法身份的一種方式,單非唯一方式,制式服裝等警用標志也足以標明執法身份,未出示證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和程序權利。”承辦法官劉海燕介紹,執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未出示執法證件存在一定的不妥當之處,但其他警用標志也足以讓孫某相信交警執法身份,且孫某亦未在接受行政處罰時對交警執法身份提出質疑。本案中,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民警未出示證件并沒有影響到行政處罰的實體合法性,由于孫某應當知曉民警執法身份,未出示證件實質上也并沒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執法中出示證件的程序不重要,也不意味著任何不出示證件的執法行為都不構成違法。”劉海燕認為,鑒于現場執法處于瞬息萬變的交通環境下,如果一味的要求著裝規范的執法民警將出示執法證件作為第一要務,而不是第一時間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中發生的各類事件,無疑是對規范行政執法的機械理解,也是對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交通執法的苛求。故本案中,孫某所指出的執法民警未出示證件的行為不構成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