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財負義 緩刑期冒領同伙保釋金獲刑
作者:周立虎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542
曾因犯包庇罪于2009年12月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執行,但仍不思悔改,而偷取同伙凌某當時繳納的保釋金材料及其身份證,到公安局辦理退還保證金相關手續,偷偷取走同伙凌某繳納的保證金。案發后,阜寧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撤銷原判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200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劉龍(化名)及凌某、徐某因涉嫌犯罪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凌某為三人繳納保證金計人民幣13000元,并自己保管相關保證金材料。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龍已經著手實施詐騙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犯罪未遂的數額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劉龍的詐騙行為系未遂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不應追究其詐騙作案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劉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