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靠致兩人死亡 緩刑被撤獲四年徒刑
作者:王坤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508
九個月前就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一年零四個月,沒想到緩刑并沒有讓他吸取教訓,改過自新,換來的是九個月后又因交通肇事致兩人死亡。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刑事案件。
2013年11月的一晚,朱某駕駛變形拖拉機由丹陽市向南京市運輸紅磚,途中行至句茅路,為了逃避檢查,將所駕車輛停靠在句茅路540米處的路邊,并未按規定開啟相關警示燈光。后被害人李某與王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至該地,因為天黑路暗,以及被告人朱某沒有開啟車燈,李某和王某二人駕車與朱某停靠車輛發生追尾,并當場因腦顱損傷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朱某駕車逃離現場,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調查認定:被告人朱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后經調查發現,2013年3月朱某就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丹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章肇事,致二人死亡,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朱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合并執行刑罰。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判決撤銷丹陽法院刑事判決中緩刑一年四個月的執行部分,判決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連同前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