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狀告超市的買賣合同糾紛,消費者因其購買的伏特加酒未注明貯存條件,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超市十倍賠償其損失。

 

2012109,林某于宿遷某大型超市花了1212元購買了7瓶進口伏特加,次日準備飲用時發現購買的7瓶酒中,只有一瓶標有貯存條件,其他幾瓶均沒有標明。林某自行調查后認為其所購買的伏特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作為消費者的林某與超市協商賠償未果后,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購物款并十倍賠償其損失,同時承擔交通費、材料費等合理支出的費用,共計1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認定被告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銷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原告主張十倍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故判決該超市賠償林某損失1500元,并支付其賠償金10320元,合計11820元。

 

法官點評:作為食品銷售者,應該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標簽。對于過了保質期或是未標有貯存條件等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要及時下架或補齊標簽,否則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會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