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欠債 老板被“掏腰包”
作者:樊靜 戴遐賓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508
句容某公司員工黃某因借款與人發生經濟糾紛被訴至法院,其名下銀行卡有存款15萬元被法院執行局扣劃,而公司老板張某卻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法院扣劃的是公司錢款,要求法院返還。句容法院執行局在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合議后,裁定駁回張某提出的執行異議。員工個人欠債,為何法院會將公司財務扣劃?
2014年1月,黃某與人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句容法院執行局對黃某名下銀行卡中存款劃撥存款15萬元。對于法院扣劃行為,黃某所在公司老板張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法院扣劃的15萬元錢是其公司資金,因為黃某是公司會計,公司為方便資金流轉將錢存入黃某銀行卡名下,法院扣的錢實際上是公司存款。在執行異議聽證過程中,張某向法院提交銀行卡明細賬單、送貨單、應收賬單等證據,以證明公司款項都存在黃某銀行卡上,款項收支與送貨單、應收賬款都是相對應的,要求法院撤銷扣劃裁定,返還扣劃的15萬元錢。黃某也稱此款實為公司老板張某的存款。
法院審查階段中,法院認為張某提交的銀行明細對賬單真實合法,能夠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具有證明效力,法院予以認定。對送貨賬單、應收賬款清單,因無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且并不能反映其之間具有相對應性,對其證明效力法院不予認定。張某稱存款歸其所有,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依法不予認定。故其要求法院撤銷扣劃裁定,并返還其15萬元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認為,我國公民存款依法采取實名制存款,即存在誰名下的存款即歸誰所有。被扣劃的銀行卡是黃某所開設的,并登記在黃某名下,則該卡內的存款即為黃某所有。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的規定,駁回案外人張某提出的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