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云風、紀阿根等人經(jīng)分別合謀,由被告人劉云風駕駛牌號為蘇NAF7xx的半掛貨車自沭陽經(jīng)蘇通大橋至蘇州等地,途中與他人(身份不明)交換高速公路通行卡或由被告人紀阿根為其更改高速公路通行卡信息,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其中被告人劉云風參與作案15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人民幣18745元;被告人紀阿根參與作案6起,幫助被告人劉云風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人民幣7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云風的親屬向江蘇高速公路聯(lián)網(wǎng)營運管理有限公司退出贓款人民幣18745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劉云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被告人紀阿根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云風、紀阿根等人分別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劉云風、紀阿根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云風、紀阿根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云風、紀阿根均自愿認罪,故酌情從輕處罰??紤]到對被告人劉云風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