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作為一個新的民間性組織,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著全體業主的利益,履行相關的職責,而當業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業委會能否代表廣大業主向開發商主張權利呢?

 

單元門無法使用  開發商置之不理

 

王某、劉某等人于2012年先后購買某小區的樓房并入住,可住進新房沒多久的他們卻因為樓道單元門的問題而煩惱不已,原來小區內的多個樓道單元門根本無法使用,外人可以隨意進入單元樓內,王某等人覺得自身的安全受到嚴重的影響,隨后,他們多次找開發商反映此情況,可開發商卻總是聽而不理。

 

借用維修基金  公用設施得以維修

 

在向開發商多次反映無果的情況下,王某等人只好向業委會及物業、房管部門投訴,事情終于有了轉機,小區業委會在得到市物管辦同意之后,借用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對所涉樓房的多扇單元門包括可視對講系統進行了修理,共計花去三十余萬元,單元門終于可以正常使用了。

 

要求償付費用  業委會狀告開發商

 

因王某等多名業主購買的房屋均在約定的保修期內,小區業委會和王某等6名業主均認為維修的義務應由開發商負責,而正是由于開發商的不作為才導致業委會借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其理應償付修理單元門的費用,遂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償付單元門的維修費用。

 

庭審中,開發商對單元門損壞的事實無異議,但卻認為業委會系非法人主體,其無權起訴,而王某等六名業主只能代表個人,不能代表小區所涉單元樓的業主,不具備主體資格,他們都無權打官司。

 

理清法律關系  法院認定無權起訴

 

東臺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并不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活動的后果將歸于全體業主,民事責任最終由全體業主承擔,本案所涉的單元門屬于住宅公用設備,在業主的共同利益受到損害時,業主可采用訴訟代表人等方式提起訴訟進行解決。業委會依法針對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等事項進行監督,不能取代全體業主以民事權利主體的身份直接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仙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請示一案的復函》中答復:金湖仙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修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結合本案,單元門系在已移交后原告認為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費用,不在答復的列舉之列,小區業委會及六名業主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故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一審作出裁定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