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房屋一套系被告蓋某以其兄蓋某某的名義購買,后被告蓋某向其兄所在單位繳納購房集資款、公共維修基及物業管理、公共照明等費用。2001年年底,蓋某將房屋以88000元價格出售給原告方某,方某先后付相應款項,2002年初原告對房屋進行裝修,此后原告及家人在房屋中居住。2004412,蓋某某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認可蓋某系其委托賣房。后蓋某與方某簽訂協議,約定相關賣房事宜。

 

涉案房屋于200926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蓋某某,領證人系蓋某。200958,房屋轉移產權至蓋某、汪某夫婦名下。2009年被告胡某、蔣某與蓋某、汪某簽訂泰州市房產買賣協議一份,約定胡某、蔣某購買以35萬元蓋某、汪某名下涉案房屋(其余付款數額、期限未注明)。該協議違約金條款、落款時間均為空白。買房時胡某、蔣某未現場看房。2009820,上述房屋過戶至被告胡某及蔣某名下。2009826,被告胡某以該房屋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辦理抵押貸款。現原告請求判決確認四被告所簽房產買賣協議無效。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一房二賣”合同效力的判定問題。考慮到原告方某支付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多年,諸被告及第三人蓋某某從2001年年底至2010年間從未向原告方某主張權利并要求其讓房,故方某與被告蓋某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宜認定為有效。胡某、蔣某買房時未提前看房與常理不符;房屋買賣的價格明顯低于當時房屋正常市價;房屋買賣協議只寫明首付款,但未約定交付時間,對其余款項亦未約定交付時間;協議無落款時間、無違約條款約定;房屋實際未能交付。綜上,胡某、蔣某與蓋某、汪某所簽協議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