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謀私利 一房兩賣終無效
作者:張超 發布時間:2014-05-13 瀏覽次數:516
某小區房屋一套系被告蓋某以其兄蓋某某的名義購買,后被告蓋某向其兄所在單位繳納購房集資款、公共維修基及物業管理、公共照明等費用。2001年年底,蓋某將房屋以88000元價格出售給原告方某,方某先后付相應款項,2002年初原告對房屋進行裝修,此后原告及家人在房屋中居住。
涉案房屋于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一房二賣”合同效力的判定問題。考慮到原告方某支付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多年,諸被告及第三人蓋某某從2001年年底至2010年間從未向原告方某主張權利并要求其讓房,故方某與被告蓋某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宜認定為有效。胡某、蔣某買房時未提前看房與常理不符;房屋買賣的價格明顯低于當時房屋正常市價;房屋買賣協議只寫明首付款,但未約定交付時間,對其余款項亦未約定交付時間;協議無落款時間、無違約條款約定;房屋實際未能交付。綜上,胡某、蔣某與蓋某、汪某所簽協議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