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月,家住常州市武進區的李先生接到一陌生電話,電話中的男子自稱是車管所工作人員,按規定通知李先生其數月前購買的車輛可以辦理退稅事宜,具體流程可致電國稅局工作人員許某,聯系電話為138********

 

先生隨即致電許某。電話中,許某告知先生可立即前往銀行辦理退款手續。在保持通話的情況下,先生來到銀行自助服務區并將銀行卡插入自助柜員機進行操作。銀行監控顯示,先生在自行操作片刻后便尋求銀行大堂副理的幫助,大堂副理與其稍作交流后離開;兩分鐘后,先生再次向大堂副理尋求幫助,并將一直通話的手機交給大堂副理接聽,而后與大堂副理一起面向自助柜員機操作機器。大堂副理操作結束后將手機還給先生并離開,先生也在一分鐘后結束通話并離開柜員機。

 

十余分鐘后,先生意識到被騙,報警稱自己被人以購車退稅為由詐騙4萬余元。警方對此立案偵查。現先生認為銀行對其款項轉賬行為應承擔責任,遂訴至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對于本案,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先生聽從陌生來電有關購車退稅手續的指示,在自助柜員機上自行插卡并輸入密碼,并根據第三方指示將處于通話中的手機交由大堂副理接聽,共同立于自助柜員機前由大堂副理依據電話指示操作柜員機,先生對操作過程并無異議。先生的上述授權行為致使賬戶資金被轉賬,自身應對轉賬結果發生承擔責任。故駁回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先生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