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火災釀慘劇 “包租公”需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4-05-12 瀏覽次數:746
由于居住人員多、用電超負荷、通道狹窄不便疏散等原因,群租房火災隱患極大,因群租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也日益增多。日前,上海兩名消防員在群租房中救火時意外犧牲,更引發人們對群租房安全性的關注。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一名在群租房火災中燒傷的房客就起訴房東要求賠償。
陳某和邱某夫妻倆將自家建筑面積210平米的三層小樓分隔多間,出租給22名房客,陳某家中5口人也居住在此,人均面積不到8平米。2011年2月的一天凌晨,出租屋發生火災,造成2死7傷。蘇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查明,火災系停放于一層客廳的一輛電瓶車起火所致。認定書進一步分析,客廳停放多輛電瓶車、摩托車,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分隔多間出租,最先發現起火人員未第一時間報警,部分住宿人員自防自救能力不強是事故誘因。在這場火災中,起火電瓶車的車主不幸身亡;受傷最嚴重的房客陶某全身火燒傷達42%,經鑒定構成3級傷殘。
陶某認為,自己因租房發生火災被嚴重燒傷,陳某和邱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出租房屋管理不當,應對自己的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89萬余元承擔賠償責任,遂將房東夫妻告上法院,并明確表示本案中不向其他人主張權利。陳、邱二人則稱,是一房客的電瓶車起火引發火災,自己并非侵權人。
通過庭審,吳中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其房屋分租給多達22位承租人,形成群租,違反《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關于安全要求的規定。群租致房內公用部位停放多輛電瓶車、摩托車,造成火災隱患,且消防條件嚴重欠缺。被告就其房屋群租負有一定安全注意義務,對火災致原告傷害存在過失,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火災直接起因系電瓶車起火,可能涉及電瓶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原告表示本案中只向二被告主張權利,而被告對原告受傷的相應過錯相對于電瓶車方因素要小,故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查明事實后,在調解過程中向原、被告雙方釋明了上述責任,并根據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提出了合理的調解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陳某、邱某賠償原告陶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含后續治療費)共計36萬余元。既合理劃分了房東應當承擔的責任,又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群租房東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盡管根據公安消防部門認定,引起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系出租房屋客廳處停放的一輛電瓶車起火,本案的直接侵權人應為該電瓶車車主,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該直接侵權人承擔。但該車主在事故中已死亡,原告遂起訴房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被告非直接侵權責任人,但其違反《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體現安全要求的規定,將房屋多戶群租,這種出租房屋的行為構成經營性行為,其對房客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對此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為房東,從事經營性房屋出租活動,其出租房屋消防條件嚴重欠缺,對停放在房屋內的電瓶車等疏于管理,對原告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