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老漢在家附近某浴場洗浴時不幸身亡,方老漢家人認為浴場未盡保護義務,向該浴場索賠30萬元。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了該案。

 

方老漢年逾七旬,平時經常去家附近的某浴場洗浴。去年年底的一天,方老漢在該浴場洗浴過程中,突然暈厥倒地,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該事件是由于當時浴室內溫度過高氣流不暢,導致方老漢血壓升高、心臟病發作所致。情緒激動的老漢家人多次圍堵浴場要求賠償,但浴場卻表示方老漢是由于自身患有高血壓、心臟病,且事發后浴場也及時送老漢至醫院搶救,浴場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法院立案審理后認為,浴場作為公共消費場所,對浴客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該浴場沒有在浴室內的顯著位置張貼洗浴注意事項,未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幾種疾病患者入室洗浴,沒有盡到相應的告知及安保義務,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方老漢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仍去高溫低氧的浴室內泡澡,對其死亡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故法院判決浴場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向方老漢家人賠償24萬元,方老漢自身擔責20%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現在浴場猝死狀況頻有發生,浴場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理應做好相應的告知和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在浴場內顯著位置張貼洗浴須知,禁止身體條件不佳者入室洗浴,做好突發狀況的應對等;但是作為浴場消費者,也需要對自身體質有清醒認識,尤其是對于中老年人,高溫低氧環境易誘發心腦血管疾病,如果消費者自身也能適當注意,也就不至于會發生該類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