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芳與被告丁小彬是夫妻關系,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王小芳從自家二樓平頂屋上跳下,造成腰12椎體骨折合并截癱,被告丁小彬將原告王小芳送往醫院治療。后被告丁小彬及其家人拒絕接受原告,原告王小芳的娘家人將原告接回娘家護理,在此期間原告王小芳被送至泰州、南京醫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4萬多元。原告娘家人多次找被告丁小彬,丁小彬不配合處理,干脆一走了之,與家人失去聯系。原告王小芳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丁小彬給付生活費、醫藥費和今后生活費、護理費8萬多元。

 

被告丁小彬的父母均是農民,丁小彬和兒子與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經濟困難。原告王小芳的娘家家庭經濟狀況一般,因給原告王小芳看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小芳因家庭矛盾,從平頂屋上跳下,造成癱瘓,原告王小芳自己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家庭有矛盾,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由于原告王小芳的癱瘓,生活不能自理,使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經濟負擔。但原、被告是夫妻關系,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原告王小芳受傷后,需要被告丁小彬生活上進行照顧,精神上進行慰籍,使原告王小芳能夠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而被告丁小彬卻棄原告王小芳而不顧,其行為有違法律和倫理道德?,F原告王小芳要求被告丁小彬履行扶養義務,依法應予支持,但給付扶養費的數額應考慮到被告丁小彬家庭經濟困難,且原告王小芳自身存在過錯等因素,故法院判決被告丁小彬給付原告王小芳生活費和所有的醫藥費合計40000元。在被告丁小彬將原告王小芳接回扶養之前,被告丁小彬應給付原告王小芳一定的扶養費,以每月500元為宜。

 

[法官寄語] 常言道:天上下雨地上流,小倆口吵架不記仇。可原告王小芳只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矛盾,犯了一時糊涂,竟從樓上縱身一躍,造成截癱,結果害己不利人,連累了兩個家庭。出事后,作為丈夫的被告丁小彬一走了之,巨額醫療費沒有著落。

 

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原告王小芳采取過激的方法從平頂屋上跳下,自己造成終生癱瘓,生活不能自理,使兩個家庭原告王小芳的婆家和娘家背上了沉重經濟和精神負擔,給自己造成不幸,也給別人帶來災難。所以,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為了家庭幸福,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千萬不要采取過激的方法。(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