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到期未換領新證,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事故傷者承擔賠償責任。

 

2012122818時許,葛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某路口直行時,遇有袁某駕駛的小轎車相對行駛左轉彎,兩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葛某受傷。因事故事實部分無法查清,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對本起事故的責任未予認定。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葛某一紙訴狀將袁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66579元,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袁某進行賠償。

 

庭審中,保險公司在審核袁某駕駛證時發現,袁某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過期,并以此抗辯袁某屬于無證駕駛,其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保留追償的權利。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袁某于2005118初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發生該起事故時袁某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051182011118。袁某應當于2011118到公安部門換領新證,但其未及時換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葛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傷,依法應獲得相應賠償。本案中原告葛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由葛某與袁某按賠償責任比例分擔。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葛某損失57521.2元,被告袁某賠償原告葛某損失5281.4元。

 

法官說法:車輛投保交強險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這種公益性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由保險公司首先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此體現了交強險保障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駕駛員無證駕駛也不屬于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更不能以駕照過期為由拒賠,故在駕照過期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依然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本案中袁某在駕駛證超期未滿一年時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提醒廣大駕駛員在駕駛證期滿前及時換證,以免與本案類似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