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駕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按約賠償后,如何行使保障自己應有的權利?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酒駕撞車后逃逸,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案件。

 

2011年,崔某駕駛汽車行駛至句容某路段處與受害者劉某發生碰撞,致劉某受傷,車輛損壞,后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認定,崔某系醉酒駕車且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崔某駕駛的汽車在句容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25月,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句容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期間親屬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計110000元。判決生效后,句容某保險公司依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20142月,句容某保險公司向句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崔某支付句容某財產保險公司支付人民幣110000元。以上事實,有保險公司提交的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以及到庭各方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予以證實,法院對其證據予以確認。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的汽車在句容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后,可以向交通事故違法者予以追償,本案崔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保險人在承擔墊付責任后可以向其行使追償權。因此,判決崔某支付原告句容某保險公司人民幣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