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本發、徐和經合謀后,于201354610間,采用由被告人劉本發通過互聯網站及騰訊QQ發布虛假色情服務信息,由劉本發、徐和負責接聽、撥打被害人電話,以提供上門色情服務需要交納定金、人身安全保證金等方法實施詐騙,騙得五名被害人的人民幣計314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徐和處扣押諾基亞手機2部、臺式電腦主機1臺、筆記本電腦1臺等。

 

審理中,被告人劉本發、徐和退出贓款人民幣31400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劉本發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被告人徐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3、被告人劉本發、徐和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三萬一千四百元,發還相應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諾基亞手機二部、臺式電腦主機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本發、徐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等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本發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本發、徐和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本發、徐和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本發、徐和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以及認定被告人劉本發系主犯、被告人徐和系從犯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本發、徐和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及家庭情況,決定對二被告人均適用從輕處罰,并認為被告人徐和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