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上午,姜堰法院環保合議庭對受理的首例污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審判,認定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姜堰區環保部門查處的首例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2013921018期間,杜某擅自建立電鍍加工點從事鐵套的酸洗、電鍍加工,將產生的含有鉻、鋅等重金屬含量超出國家標準3倍以上的廢水,直接排放至加工點旁的溝渠內,嚴重污染了環境。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杜某是初犯,自愿認罪,主動投案自首,家庭生活困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但因杜某未經任何處理將有毒物質的廢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了環境和人體健康,不宜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