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196969日出生,安徽省蒙城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劉某,男,本市海陵區京泰街道宮函村人,1979417日生,初中文化。案發前,兩人都在泰州市海陵區迎春東路便民疏導點設攤經營,張某經營著一個冷飲攤,劉某經營著一個水果攤。張某是2012年跟同鄉來泰經營冷飲生意的,當年生意很紅火,賺了幾萬塊錢,有了錢,就跟朋友一起賭博,結果輸得血本無歸,還搭上以前的十幾萬元積蓄,老婆跟他離了婚,兒子也因此不認這個父親。劉某因顱腦外傷幾次住院搶救,險些丟了性命并落下了后遺癥,前年剛添了一個兒子,一家人過得還算安逸;劉某平時依仗自己是殘疾人,喜歡占點小便宜,知道的人都讓著他或躲得遠遠的,不去招惹是非。

 

2013521日下午5時許,張在泰州市海陵區迎春東路便民疏導點設攤經營時,劉某從其攤位上拿走兩瓶礦泉水未付錢。張某遂追上劉某向其要回礦泉水,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拳擊劉某的頭部,致其左額部流血。接著,劉某打砸張某的攤位,將攤位上的遮陽傘折下。張見狀,便與劉某揪扭在一起并致其倒地。劉某起身后雙方再次發生糾纏,張某又拳擊劉某的頭部并致其倒地,劉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后于2013526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符合在陳舊性顱腦損傷基礎上,因糾紛打斗過程中頭部受到外力作用致左額顳部小灶性出血,腦干小灶性出血,顱后窩硬膜外少量出血,以及本次糾紛打斗、頭部外傷等促發癲癇發作,終致腦水腫、腦疝形成引起死亡。

 

本院審理認為,張某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處罰。張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考慮張賠償了劉某親屬的經濟損失,且本案起因上劉某亦有過錯,本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案起因于普通民事糾紛,不可否認,劉某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一定的責任,但張某面對劉某的所作所為,沒有冷靜對待、正確處理,沒有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的原則息事寧人,而是不冷靜、不理智地與劉某互毆,并多次毆打劉某的頭部,造成劉某顱內多處出血,且促發了劉某癲癇的發作,最終導致劉某因腦水腫、腦疝形成引起死亡的嚴重后果。

 

如果張某能多一些大度,本案也許就不會發生,張某也就不需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審判,也不需要賠錢又受刑罰。常言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此,筆者也希望張某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及給被害人家庭帶來的傷害,真心悔過,求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能夠接受緩刑期的考驗,時刻牢記沖動是魔鬼,忍者自然安的古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