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潤州法院在處理兩起離婚案件中,均遇到當事人簽署“凈身出戶”協議,雖然兩起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處理結果截然相反,一份協議效力得到確認,另一方協議效力被推翻。

 

在戴某訴吳某離婚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協議對雙方日常生活情形、部分債務承擔情況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如果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方凈身出戶。另一起王某訴項某離婚案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項某書面承諾,由于其出軌行為,給王某造成了傷害,在雙方離婚時,項某愿意放棄一切共同財產,包括房屋,并支付每月10000元撫養費。

 

關于“凈身出戶”協議,與之相關的是“忠誠協議”,最高院在制定婚姻法(三)解釋征求意見稿時,曾把“忠誠協議”納入司法解釋的范圍,司法解釋(三)出臺時,又刪除該部分內容。這就意味著,在法院系統內部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沒有達成共識,最高院把處理“忠誠協議”的權力保留給了受理相關案件的法院。有些高院雖然出臺一些規定,但只是參考依據。

 

各地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的時,處理結果各不相同,雖然大部分沒有對“忠誠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認定,但在判決結果上,有些認定其效力,有些否認其效力。

 

一般來講,“凈身出戶”協議是“忠誠協議”的部分內容。首先,在婚姻存續期間,“風能進,雨能進,法律不能進”,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則不屬于法律的主管范圍。第二,“忠誠協議”歸根結底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民事契約,其內容可能包括關于身份關系的約定,如約定撫養權、離婚后不得再婚等;財產分割,如凈身出戶;損害賠償,如空床費、出軌賠償金、離婚補償金等。第三,“忠誠協議”作為一種民事契約,如果符合民事契約的法律要件,應當在原則上承認其效力。

 

但在實踐中,其效力應當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1、基于身份關系法定原則,雙方有異議的身份關系約定無效,除非得到有權機關的確認。2、作為民事契約,財產分割與給付約定原則推定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判決變更分割、給付的數額,不能簡單因為其為婚內約定認定其無效。3、限制基本權利的約定無效,如約定“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方凈身出戶”,由于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和離婚自由的權利,約定應當無效,實踐中如約定一方不得與異性交往,限制了社交的權利,但是如果約定不得與特定的某個異性交往,不在限制其基本權利之列。4、不具有可執行性可以進行變更。如約定數百萬元的精神賠償金、萬元撫養費,明顯超出當事人給付能力。如近期某法院判決,把近200萬元精神賠償金變更為5萬元。5、有違公平原則的無效。如近期幾個案例中,法院把雙方放棄上千萬元資產約定,以一方獲利巨大為由不予支持,進行分割。6、保障一方生存權利,凈身出戶,不能完全凈身,必須為一方保留基本生活條件。

 

基于以上論述,承辦法官向兩起案件的當事人作出詳細的法律釋明,對兩份“凈身出戶”協議進行了逐條分析,最終兩起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在戴某訴吳某離婚案件中,戴某承擔了婚內債務,吳某放棄了對方凈身出乎的要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在王某訴項某一案中,項某放棄了共同財產房屋一套,王某放棄了10000元撫養費的要求。其他“凈身出戶”協議的相關問題也逐項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