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逾古稀的老漢在路邊擺攤賣菜時,被一位騎自行車的人不慎撞倒,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老漢伸手將對方的眼睛抓傷致盲。57,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文朋乾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文朋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保志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8607.05元。

 

現年75歲的文朋乾是沭陽縣華沖鎮的一名農民。20139189許,文朋乾在沭陽縣華沖鎮華沖街擺攤賣菜時,被王保志騎車不慎撞倒,文朋乾從地上爬起來后,與王保志發生爭吵,并用巴掌打王保志,王保志用手遮擋不讓文朋乾打,被激怒了的文朋乾伸手在王保志的面部胡抓亂撓,將王保志的眼睛抓傷并流血。經鑒定,王保志右眼球破裂致右眼球萎縮、盲目5級,構成重傷二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保志訴稱,被告人文朋乾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身體損傷,要求被告人文朋乾賠償其醫療費7674元、護理費447.05元(12天×37.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6元、營養費240元(12天×2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8777.05元。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朋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朋乾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朋乾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保志要求被告人文朋乾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其身體傷害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其要求賠償的交通費未能提供相關票據予以印證,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人民幣150元;其要求賠償的營養費超出法律規定標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