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出現新類型,嚴重情形增多緩刑少
作者: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5-08 瀏覽次數:621
2013年,姑蘇法院共審結14起交通肇事案,14名被告獲刑6個月至2年不等,其中有10人獲緩刑,入獄的僅4人。而在2014年過去的不到半年時間,就已經審結了9起交通肇事案,值得注意的是,9名被告僅3人獲緩刑,另有6人入獄,入獄人數已經超過了去年。
從肇事情形來看,這一年半以來審理的大多是“老面孔”:土方車、酒駕和高速事故,但也有不少新情況。今年還有兩起開車門“撞死”了行人的案件,還有電動車、手推車撞死人的情況。
大車易出事,開的要注意,跟的更要小心
2013年至今,僅土方車肇事致人死亡的就有5起,算上駕駛半掛車、貨車等大型車輛犯交通肇事罪的共有8人。
耿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經過金閶新城一路口時,路遇紅燈,為趕時間耿某沒有減速直接闖了過去,恰好此時王某騎電動車通過路口,耿某減速不急直接撞了上去,王某當場死亡。調查發現,耿某駕駛的土方車核載25噸,實載近50噸,嚴重超載近100%!且車輛制動不合格。
案發后,耿某自行報警,事后賠償了死者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最終,法院判決耿某有期徒刑7個月。
法官說法:
土方車肇事的情形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大多集中在超載和超速。包括土方車、混凝土運輸車等大型工程車輛不少是按照運輸的次數或者承運量來計費的。不少車主在投保了足額保險的情況下,為了提高收益便瘋狂超載并超速行駛,為交通安全埋下隱患。此外,大型車輛大多操控復雜、視線盲區多,稍有不慎就易引發事故,因此提醒廣大路人行經大型車輛附近時要格外小心,注意安全。
逃了人逃不了責任,損失慘重還得坐牢
去年姑蘇法院審理的交通肇事案中,肇事后逃逸的有3起,分別致2死1重傷。其中有一起還是酒后肇事逃逸。
2012年9月一天凌晨,汪某駕駛轎車在市區行駛時因屬于觀察撞倒一名行人并拖帶碾壓,致其當場死亡。肇事后汪某依舊駕車逃離現場,后于當日中午向公安機關自首。經認定,汪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逃逸。
無獨有偶,
最終,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張某獲刑1年7個月。因兩人均構成肇事逃逸,除了交強險在規定范圍內進行賠付外,其余損失都將由報告人承擔。
法官說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據一般機動車商業險的條款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商業險不予理賠,都需要肇事人自行承擔。因此也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一時糊涂,逃避是沒有用的,甚至會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具有嚴重情形案件增多,出現新型肇事案件
十多起交通肇事案中,除了很多“老面孔”,還有一些“新情況”。
2012年8月和10月,短短兩個月時間就發生了兩起開車門“撞”死人的交通事故。都因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下車的時候沒有注意路面情況,開車門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路經的電動車相撞,致使電動車駕駛人死亡。最終,兩名司機都因交通肇事罪獲刑。
此外,還有兩起案件較為特殊,其中許某駕駛電動車將一名行人撞死,另一人杜某則因為在非機動車道上推行自制的移動攤點與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騎車人頸部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兩人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杜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而許某則獲刑6個月,沒能適用緩刑。
最嚴重的一起當屬陳某,
法官說法:
姑蘇法院刑一庭法官表示,審理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不少被告人和家屬都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撞死了人,只要賠償到位,獲得諒解,就能適用緩刑。這其實是對法律的誤讀。從近期審理的案件來看,具有超出一般狀況的嚴重情節的案件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如嚴重超速、超載,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甚至完全不顧及道路安全等。對于這類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必須予以打擊,從而起到規范震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