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老漢因為胸悶胸痛來到了某醫院治療,醫院派接診醫生華威安排姚老漢做心電圖并做心肌肌鈣等檢查,后姚老漢感覺胸悶好一點,經詢問醫院是否可以出院并得到肯定回復后,姚老漢在老伴的陪同下回家休息了,三個多小時后,姚老漢就再也沒有醒來。

 

治療后死亡:胸痛入院治療好轉出院后不久死亡

 

晚上8點多的時候,姚老漢因為胸悶且疼痛了將近4個小時,來到了某醫院治療,醫生派了剛拿到執業醫師資格證的華威接診,華威安排姚老漢做了心電圖并做心肌肌鈣等檢查,予以丹參、心先安,加生理鹽水靜脈滴注。后姚老漢感覺胸悶好一點,凌晨掛完水后,姚老漢問護士是否可以回去,護士說如感覺減輕就可以回去休息。于是姚老漢回到其工作單位的學校宿舍休息。

 

姚老漢在醫院掛完生理鹽水后在老伴的陪同下回家睡覺了,凌晨2點多,姚老漢的老伴發現姚老漢停止了呼吸,老伴立刻撥打了120救護車,前來救治的還是原來的華威醫生,華威到場后發現患者已死亡,遂放棄搶救。姚老漢的老伴和子女都認為認為,姚老漢之死,醫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華威無醫師資質醫師執業證,屬非法行醫。其次,醫院診斷失誤,治療不當,延誤了心肌梗死搶救的黃金時間。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82645.92元(醫療費215.3元、死亡賠償金650760元、喪葬費25639.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以上費用被告承擔40%),并承擔鑒定費2200元及訴訟費。

 

博弈1:由哪方申請鑒定來證明被告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在庭審過程中,根據合議庭初步的認定,應提供被告診療行為中有一定過錯的初步的證據,但是原被告雙方都認為應當由對方提出申請。

 

原告認為應當由被告申請,原告的理由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醫療規范的,原告認為,被告有三點違反了上述規定:1、被告違法了執業醫師法第14條第2款,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所以被告醫院已經有過錯了;2、衛生局因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沒有處方權對被告的下達了處罰決定書;3、被告未按照急診、留院觀察等制度進行診療。所以原告已經出示了一系列證據證明了被告的診療行為有過錯。

 

被告認為應當由原告申請,因為:1、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過錯,目前受害人已經無法進行尸檢,而這一責任在原告;2、主治醫生華威資格證書通過的時間是20121218,但是因為省衛生廳的發證的時間太遲,到今年5月份才發下來,導致注冊時間推遲,責任不在被告,另根據衛生部的解釋,被告這種情況不屬于非法行醫。被告認為應該由原告申請鑒定。

 

而原告則堅持,被告單位醫師一天執業證沒有下來就一天沒有獨立開處方的資格。

 

博弈2:受害人的戶口性質認定

 

就原告提出的賠償問題,被告認為原告求償的姚老漢的賠償明細中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戶口計算的,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但是原告認為:1、某中學出具的證明原件,證明姚老漢生前在該校從事宿舍管理工作,2、在職人員一次性待遇審核表,姚老漢去世后其撫恤待遇的一次性補償,3、職工退休申報表,養老保險處打的1992-2013年姚老漢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4、姚老漢的兒子祖春風在香格里拉的購房合同,證明其與他兒子一起生活。5、原告戶口雖然在戚莊農場現屬工業園區,但是該地早已經劃分為城鎮居民,該地戶口實屬城鎮戶口。

 

被告則認為:1、購房合同不能證明姚老漢住在該房屋內,且姚老漢死亡時并未居住在該房屋內,2、工資表顯示是500/月,證明姚老漢是臨時工的性質。被告認為姚老漢的戶口薄才是證明其戶口性質的唯一證據,其他證明不能證明。

 

面對被告提出的質證意見,原告又提供了姚老漢的妻子丁玫的退休養老證,從該證上可以看出,姚老漢的妻子丁玫是城鎮戶口,姚老漢戶口性質和他妻子一致。所以,姚老漢也應該是城鎮戶口。

 

合議庭充分提取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后,決定對姚老漢戶口問題進行庭后調查,雙方當事人一致表示同意。

 

博弈3:雙方的責任劃分標準

 

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承擔求償數額的40%,被告則認為,承擔40%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被告認為鑒定書結論職能證明醫院對患者死亡的原因力為次要因素,但次要因素不等同于次要責任。

 

法院在查清事實后,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姚老漢就診時胸痛4小時,根據心電圖提示,被告醫院首先應考慮急性心肌梗塞,其僅診斷胸痛待查,對病情判斷、治療方案均存在不足,違反了急性胸痛處理流程的相關規范,被告在對姚老漢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由于不能排除患者為急性心肌梗死,因此被告的過錯與姚老漢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該原因力為次要因素,患者所患疾病病情兇險,死亡率高,加之是回家后病情突變,得不到及時救治,是姚老漢死亡的主要因素。同時被告醫院的工作人員華威雖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但其在對姚老漢進行檢查治療時,并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應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其執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存在過錯。法院確定被告醫院對原告親屬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親屬的損失經法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215.3元; 2、死亡賠償金650760元(20年×32538/年);3、喪葬費25639.5元;4、精神撫慰金30000元;5、鑒定費2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08814.8元。被告某醫院賠償三原告40%283525.92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