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進法院審結一起火災事故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的承租人和所有權人按照主次責任賠償隔壁鄰居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該案的審理,引發人們對村鎮出租房消防安全的關注。

  座落于常州市武進區鄭陸鎮某村的民房本為一棟兩間兩層磚木結構的樓房,為原告劉強與被告劉剛祖上早年(約80多年前)所建。經多年繼承輾轉,該房屋西側一間登記成352號為劉強所有;該房屋東側一間登記成353號為劉剛所有。2011年11月25日,劉強將353號對外出租給被告李云經營理發店,租金為每年9000元。

  2014年10月2日凌晨2時17分左右,352、353號民房突發火災。消防接到火警到場進行撲救。火災燒毀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及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損。武進消防大隊至火災事故現場勘驗,認為353號房屋二層靠東北側樓梯口處南側為起火處,并將相關物證委托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進行技術鑒定。2014年10月28日,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種,不排除353號房屋內電氣線路故障起火引燃屋內可燃物所致”。火災發生后,352號房主劉強因與353號房主劉剛及承租人李云無法就損失賠償達成一致,于2015年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劉剛、李云共同賠償其財產損失計119800元。

  訴訟過程中,劉強提出申請,要求對352號房屋因火災毀損修繕方案及金額進行評估,如果房屋無法修復則要求對房屋重置成本進行造價評估,包括裝修損失。后,劉強與劉剛、李云三方針對房屋修復費用向本地工匠多方詢價后達成一致意見,劉強的房屋及屋內的動產等全部財產損失按78000元計算,劉強遂撤回評估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針對本次火災,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種,不排除353號房屋內電氣線路故障起火引燃屋內可燃物所致”及現場勘驗認定起火處在353號房屋的意見,依法應予以采信。結合353號房屋作為老宅出租成理發店,明顯增加了火災發生的可能性,而原告對352號房屋使用并無不當,從高度蓋然性的角度出發,應由353號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被告劉剛作為353號房屋的所有人將房屋對外出租他人開辦理發店轉成營業用房,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租后未落實防火分隔措施,應認定對房屋未盡合理的管理職責,對火災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李云作為353號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未加強設置消防設施預防火災的發生,違反妥善使用保管房屋的義務,具有明顯過錯,也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房屋所有人的行為與承租人的行為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兩者間接結合才發生火災事故并致損害產生,雙方應根據各自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本院確認由房屋所有人劉剛承擔40%的賠償責任,由房屋承租人李云承擔60%的賠償。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來,隨著村鎮建設的不斷發展,農村地區消防安全工作滯后現象日益突出,法院受理的農村火災事故引發的財產糾紛呈上升趨勢。要想破解農村火災防控難題,一方面政府部門應加大農村消防設施投入,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老百姓的消防安全意識;另一方面消防部門要發揮好火災基礎防控工作職能,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和巡查,消除火災隱患,推行志愿消防隊訓練,增強鄉鎮民眾自我抵御火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