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是農民身 受賄也判刑
作者:金剛 發布時間:2014-05-07 瀏覽次數:483
近日,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兩名劉姓農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案件,經盱眙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2011年8月份,盱眙縣某村集體土地、魚塘對外承包期間,村支書劉某某與村民劉某密謀,以幫助某公司取得村土地承包使用權、壓低承包價格需要打點為由,由劉某出面向承包人索取好處費。經劉某多次從中撮合,在村支書劉某某同意收受12萬元好處費的情況下,劉某又從中增加1萬元。在收取承包人給予的13萬元好處費后,劉勇將其中的12萬元好處費交給村支書劉某某,劉某某將其中的2萬元好處費分給被告人劉勇。
事發后,劉某某與劉某退回了全部贓款。公訴機關認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劉某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盱眙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與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系共同犯罪。劉某某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劉某在整個索賄過程中僅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