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興法院以被告人余智芳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1341611時許,被告人余智芳至某鎮站東村4組王高珠家,采用撞門入室的手段進入王高珠家西北房間內實施盜竊,被王高珠當場發現。王高珠隨即呼喊抓賊,并抓住被告人余智芳。被告人余智芳為抗拒抓捕,將王高珠推至東房間內,二人在揪拾過程中倒地,被告人余智芳騎坐在王高珠身上,王高珠繼續呼喊,被告人余智芳即采用捂嘴手段阻止王高珠呼喊,后被王高珠咬住手指不放,被告人余智芳則又采用掐脖子、語言威脅、咬手指等手段致王高珠短暫昏迷后逃走。被告人余智芳的行為致王高珠頸部挫傷、右手食指破損及左下第一門牙松動III°、左下第二門牙根折。經鑒定,被害人王高珠頸部挫傷、右手食指破損構成輕微傷,兩枚牙齒松動、脫落構成輕傷。

 

歸案后,被告人余智芳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智芳在入戶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智芳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智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智芳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智芳具有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