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被發覺 抗拒抓捕判十年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5-07 瀏覽次數:579
近日,泰興法院以被告人余智芳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歸案后,被告人余智芳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智芳在入戶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智芳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智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智芳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智芳具有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