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非原裝新件“假一罰十”。然而到貨后,發現所購產品不能投入使用,買方公司遂十倍索賠。“假一罰十”究竟能否兌現?無錫南長區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
莫成與方建兩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莫成向方建提供兩臺工礦設備,莫成公司代表人李某在合同中手寫“注明:原裝新件貨品,假一罰十”。隨后,方建公司支付前期貨款1.6萬元。然而到貨后,經過多次調試,設備始終無法投入生產。
方建公司訴稱,該批產品有質量問題,所有配件均為舊件及故障件。莫成公司辯稱,合同中關于“假一罰十”的文字,是公司員工李某擅自書寫,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提出若認定違約,請求調整違約金。
法院認為,李某添加“假一罰十”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購銷合同合法有效,莫成公司提供不符規格的產品,其行為構成違約。然而,法院未支持方建公司十倍賠償的請求,只判決退回貨款1.6萬元及賠償可得利益損失2.8萬元。(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目前,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十倍賠償訴請,除食品行業有《食品安全法》的明確規定外,其他行業領域一般并不支持。在買賣合同中,“假一罰十”被認定為違約金條款。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對違約金約定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違約金過高,當事人主張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準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