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說明”用詞欠妥 七旬村民狀告村委會
作者:曹味東 葉海華 發布時間:2014-05-07 瀏覽次數:626
村委會在向鎮政府對一塊集體土地來源的“情況說明”中稱,“此塊土地來源于解放初期將一朱姓地主趕出后接管的”,朱姓地主的后代認為此表述侵害了其名譽權,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2003年靖江市東興鎮原上四村和何德村合并為何德村,原上四村委會住所地空了出來。2013年4月,何德村利用這塊空地修建廠房時,原上四村的部分村民認為這塊空地屬其村民小組所有而上訪。鎮政府責令何德村村委會就該空地歷史演變過程作出情況說明。2013年10月,村委會在“情況說明”中稱:“此塊土地來源于解放初期政府將一朱姓地主趕出來后接管的”。
年近七旬的何德村村民朱某認為,村委會“情況說明”中的“朱姓地主”是指我父親。這地空地原是我家祖宅,1962年,原東興公社上四大隊,動員我家從祖宅遷出,用于大隊建豬舍,我父親為了社會主義建設,發展集體經濟,同意大隊的要求,從祖宅遷出。村委會“將朱姓地主趕出來”的表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村委會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時,將“情況說明”發放給參加會議的鎮司法所、國土所的相關人員,導致村民議論紛紛,侵害了的我的名譽權。我在多次找村委會協商,要求書面澄清事實,但村委會態度強硬,不愿意出具。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只好與村委會對簿公堂,請求法院判令村委會恢復名譽、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3萬元。
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何德村村委會沒有提供“趕出”依據,承認“將朱姓地主趕出來”的表述欠妥當,并當庭向朱某表達了歉意。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是指對特定人的道德、品行等方面積極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公民對自己的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何德村村委會在“情況說明”中表述“將一朱姓地主趕出”,雖未明確“朱姓地主”是誰,但歷史上該地塊為原告朱某的祖宅,其父確系地主,易讓人理解為朱某之父是被強制驅逐離開的,現何德村村委會并沒有就“趕出”提供依據,該表述用詞欠妥,現何德村村委會也已認識到這點,并當庭向朱某表達了歉意,本院照準。
朱某主張其名譽權受損,但未舉證證明該表述對其名譽造成了不利影響,僅憑“情況說明”中的一句話,不足以導致社會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朱某訴稱村委會侵害其名譽權,沒有事實依據。最后,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據靖江法院園區人民法庭庭長王新妹介紹,地主源于解放初期土改時對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是特定時期的歷史產物,在現階段已沒有政治意義。在五、六十年代,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確有沒收地主財產的情形。被告村委會應從本案中吸取教訓,作為基層組織,在出具有關材料時,應注意用語嚴謹,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憑主觀臆想作出判斷,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