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刑庭審結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令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1023日,江某在丹徒新城某休閑中心嫖娼后以賣淫女令狐某某要價太高但服務不到位為由,和令狐某某發生爭吵。令狐某某遂打電話找朋友吳某(已另案處理)說自己被人欺負了,讓吳某過來幫自己報仇。吳某糾約四個朋友(均另案處理)找了輛車準備去幫助令狐某某,上車后吳某覺得人不夠,又叫來本案被告王某,六人攜帶砍刀趕至該休閑中心,對江某及其同行的二人進行圍毆,致江某右髂部輕傷。眼見江某受傷流血不止,眾參與斗毆者便開始分散逃跑。2012213日,公安機關將令狐某某和王某抓獲。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令狐某某糾集多人持械斗毆,被告人王某隨多人一起參與持械斗毆,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懲處。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據刑法之規定,丹徒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令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