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虎因攔路強奸,日前,第三次被盱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199626下午,年僅24歲的被告人張虎在盱眙縣官灘鎮附近打獵,發現一位婦女在田間放豬周邊無人,便產生奸淫想法,遂采取拳擊面部、掐脖子、按手等暴力手段強行奸污了被害人喻某,199665,盱眙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虎犯強奸罪和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2003年初被告人張虎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于20035月至9月深夜騎自行車,在盱眙縣盱城鎮新灣村附近,尾隨下夜班的女工或單身過路女人,采取持刀威逼、拖拽等手段5次對五名單身婦女欲實施強奸,均因被害人竭力反抗或有人路過而未遂,200434,盱眙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虎犯強奸罪和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324,被告人張虎再次刑滿釋放,找到一份電焊工的工作,白天上班時間好打發,到夜晚孤身一人耐不住寂寞。201433晚上21時許,被告人酒后看了黃色影碟,欲火燒起,一心想找個女人發泄一下,便騎上電動三輪車到盱眙縣盱城鎮雨露村附近一處廢棄的雞棚旁,等到過路的婦女嚴某,被告人張虎跑到路上拽著嚴女對附近的雞棚拖,嚴女已經50多歲,估計遇到劫財的,就哀求把身上的錢都給張虎,不要傷害她。張虎威脅說,你陪我睡一下,否則我給你掐死。正當兩人在相互撕扯時,有一輛轎車路過,被告人張虎發現轎車燈光害怕被人發現,丟棄電動三輪車落荒而逃,被害人嚴女遂報警,警方根據現場遺留的電動三輪車,很快把張虎抓獲。法院考慮被告人張虎強奸未遂,依法對其適用減輕處罰。(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