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審結一起省公安廳掛牌督辦“涉黑”案件
作者:史友興 發布時間:2012-07-16 瀏覽次數:661
2012年7月10日,京口法院審結一起“省公安廳掛牌督辦“涉黑”案件,被告人陶誠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數罪并罰,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余25名被告人因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被一審判處十一年七個月至二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陶誠,1974年12月25日生,江蘇省鎮江市人,1999年7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0年以來,被告人陶誠采用到服刑場所看望相關服刑人員、給相關服刑人員上賬、服刑期滿安排車輛迎接、設宴接風等方式,先后將被告人周偉偉、楊金華及韋翔飛、茅杰(均另案處理)等人網羅在手下。2007年至2010年末,被告人周偉偉及韋翔飛、茅杰逐步將被告人朱志偉、沙云龍、陳春飛、李俊杰、湯銀軍、蘆龍、吳建康、謝洋洋及戴忠、石泉(均另案處理)等刑滿釋放人員、無業人員網羅在手下,并最終形成了以被告人陶誠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周偉偉、楊金華和韋翔飛、茅杰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沙云龍、陳春飛、湯銀軍、朱志偉、李俊杰、蘆龍、吳建康、謝洋洋和戴忠、石泉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被告人陶誠、周偉偉及韋翔飛、茅杰等人要求組織成員不吸毒、不得私下接觸老板、手機二十四小時開機等。該組織通過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非法要債并收取高額提成等方式大肆斂財百余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被告人陶誠等人通過請組織成員吃飯、娛樂、發放零用錢、年底聚餐發紅包、安排外出旅游,允諾為犯罪的人疏通關系、幫助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等方式,籠絡人心,維系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自2008年以來,該組織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本市部分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1年1月25日,該組織制造了轟動全市,影響十分惡劣的“鳳舞九天” 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一案。2011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陶誠與被告人周偉偉、楊金華、韋翔飛、茅杰、沙云龍、李俊杰等20余人至本市京口區第一樓街鳳舞九天1880酒吧娛樂。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陶誠向酒吧工作人員索要話筒遭拒絕后,被告人周偉偉遂爬進酒吧DJ臺拿話筒,遭酒吧工作人員阻止,被告人周偉偉即毆打工作人員,被告人陶誠、楊金華等人見狀后即上前毆打工作人員和趕來維持秩序的酒吧保安,與酒吧工作人員及保安發生毆斗。在酒吧后雜間,被告人沙云龍、李俊杰等人持酒瓶等與酒吧人員陸軍、楊正等人進行互毆,被告人楊金華用鍋里熱湯澆楊正背部。
被告人陶誠等人因被酒吧工作人員及保安持酒瓶等毆打,自感吃虧,遂召集人員準備工具,欲行報復。被告人楊金華、李俊杰、茅杰等人分別召集了10多名人員并準備了砍刀、棍棒等工具。被告人周偉偉、朱志偉、沙云龍等人準備了砍刀等。凌晨2時許,被告人朱志偉、湯銀軍等30余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在被告人陶誠、周偉偉及韋翔飛的指令下,不顧出警民警的阻攔,沖向該酒吧。其中,被告人周偉偉持刀威脅民警。后被告人周偉偉等30余人手持砍刀、棍棒等沖砸酒吧內的物品,毆打酒吧內的工作人員,其中被告人湯銀軍持刀砍孔祥飛背部及腿部,被告人朱志偉持刀砍孔祥飛左手,致孔祥飛左手掌斷離、多發性骨折。經鑒定孔祥飛的左手損傷屬重傷,酒吧被毀財物價值人民幣計23萬余元,尚有大量被毀財物無法估價。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陶誠、朱志偉與被害人孔祥飛就傷害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陶誠、朱志偉一次性賠償孔祥飛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2344元,其中被告人陶誠賠償86344元,被告人朱志偉賠償26000元,并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孔祥飛的諒解。
法官連線:
本案審結后,筆者連線了本案的承辦法官。對于本案的定性,承辦法官解釋說:被告人陶誠、周偉偉、楊金華及韋翔飛、茅杰等人在鎮江已形成在一定地域、較長時期有組織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較為穩定的組織,該組織以被告人陶誠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周偉偉、楊金華以及韋翔飛、茅杰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朱志偉、沙云龍、陳春飛、吳建康、湯銀軍、李俊杰、謝洋洋、蘆龍為一般參加成員,組織人數眾多,具有一定規模。被告人陶誠親自參與和組織、領導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并控制、指揮著該組織骨干成員,骨干成員又控制管理其手下人員,體現了一定的層級。為了維護組織的穩定,加強對組織成員的領導管理,該組織還形成一定的內部約定或行為習慣、活動規約。其實施的一系列組織犯罪主要參與人員較為固定,已呈現出組織化特征。該組織通過非法索要債務、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等方式,聚斂錢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并通過聚餐、娛樂、發放零用錢等方式,籠絡成員為組織服務,維系組織的生存和發展。該組織既有持械聚眾斗毆致傷他人的暴力犯罪行為,又有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動輒糾約數十人,有組織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并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因此,該組織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本案中,被告人陶誠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周偉偉、楊金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被告人朱志偉、沙云龍、陳春飛、吳建康、謝洋洋、湯銀軍、李俊杰、蘆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該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陶誠及其該組織成員還犯有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