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8月間,被告人宋玉全通過微信結識被害人高金,并自稱王偉,可以幫其炒股賺錢博取其信任。201381631日,被告人宋玉全分別以幫助炒股賺錢、急需用錢、代為保管黃金首飾、自己過生日為名,從高金處騙得人民幣8000元及黃金手鐲1只、黃金薄片1個、鋯石項鏈1條和黃金戒指1枚(價值人民幣1609元)。后被告人宋玉全將所騙得的黃金手鐲和黃金薄片熔為一條男士黃金手鏈,并銷贓至某寄賣行,得贓款人民幣8600元。經鑒定,男士黃金手鏈、鋯石項鏈合計價值人民幣12731元。

 

案發后,所騙黃金戒指1枚、鋯石項鏈1條已由公安機關依法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宋玉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被告人宋玉全騙取的人民幣八千元、男士黃金手鏈1根及銷贓款人民幣八千六百元,予以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玉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宋玉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亦自愿認罪,且部分贓物已發還被害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應予認定。為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被害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