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有風險 對外承擔連帶責
作者:朱文茜 發布時間:2014-05-06 瀏覽次數:513
由于個人合伙的經營模式起點較低,程序也簡單,個人承擔的風險較小,導致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此種方式給自己做老板,但很多人只看中它的表面,從而盲目的與他人成立合伙關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當事人不了解合伙的“實質性”法律條款,而吃上了官司。
2011年年底,欒某與宋某各出資3萬元,兩人共成立經營了一家土菜館。經過協商,由欒某負責購買食物原材料,飯店采購等,宋某則負責店內的一些事務等。楊某是一家干貨、蔬菜批發老板。2012年初,欒某經常去該蔬菜部購買食物原料、干貨等。經了解后,楊某知道了欒某與他人合伙經營一家土菜館。因此,為避免結賬繁瑣,雙方約定每年年底由楊某去土菜館結賬。而欒某每次購買的材料則由楊某寫在一本筆記本上,最后經欒某核對單價、數量、總價,經確認無誤后簽字。楊某與兩人之間存在長期業務往來。2012年12月底,經結算,兩人共計欠原告干貨價款36000元。于是楊某前去土菜館結賬,出場出示了一本筆記本,從而證明欒某拿貨的事實,宋某當場給付楊某價款10000元,尚欠26000元。在催要未果后,楊某起訴要求宋某給付價款26000元。
而宋某則稱,對其欠條筆記本記載的所拿干貨真實性無異議,宋某與欒某合伙經營句容市華陽鎮一土菜館,所拿貨均由欒某經手,而有些干貨物并不是用于土菜館的經營,因此宋某對欠款事實及欠條形成經過并不知情。兩人系合伙關系,應按份承擔還款責任,宋某已給付原告10000元,現僅對8000元欠款承擔付款義務,而欒某應對18000元欠款承擔付款義務。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兩人合伙經營土菜館期間,楊某向土菜館供應干貨菜品,楊某與兩人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楊某供貨后,兩人結欠楊某價款事實清楚,兩被告未能及時支付,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權益。因兩人系合伙關系,故對于所欠楊某債務兩被告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宋某辯稱其與欒某系合伙關系,債務承擔方式為按份清償。對此辯解,法院依照法律認為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所負債務,對外應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宋某辯稱應按份承擔合伙期間債務,與法律規定不符,于是依法判決宋某償還所欠的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