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衫無羊毛成分 消費者起訴維權終獲賠償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4-05-06 瀏覽次數:559
去年,吳某和林某一起前往昆山某大型超市購買羊毛衫。吳某一口氣購買了7件某甲品牌羊毛,林某購買了5件某乙品牌的羊毛衫。羊毛衫標牌上均注明了羊毛的含量在45%左右。兩人購買后,認為該羊毛衫的質量不好,于是二人便將購買的羊毛衫送到了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令所有人匪夷所思,這兩個品牌的羊毛衫終竟然絲毫沒有羊毛成分,而是聚酯纖維。作為消費者的吳某和林某無法與生產商取得聯系,二人一氣之下以存在消費欺詐為由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兩倍賠償其損失(注:因起訴日新《消法》尚未實施,故兩人根據原《消法》主張兩倍賠償)。
因該兩案性質相同,且為一同購買,故法院合并審理了該兩案。庭審中,兩原告主張因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實施,要求變更為3倍賠償。超市態度積極,同意賠償兩原告的損害,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超市雙倍返還林某、吳某的價款,同時支付其鑒定費、訴訟費。
法官說法:為追逐高額利潤,很多商家選擇了昧著良心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其最終損害的必然是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于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由原來的一倍賠償變更為現在的三倍賠償,《產品質量法》也對生產著提供產品的質量做出了硬性規定,對生產假冒偽劣和質量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作出了詳細罰則,這有利于打擊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有利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但該類案件的難度在于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必須有證據證明銷售者存在欺詐的故意。本案中,羊毛衫中完全沒有羊毛含量,生產者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錯誤的在標識牌上標注羊毛含量,明顯有欺詐的故意,這是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在賠償損失后,有權向生產者進行追償。
雖然法律加大的了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追究力度,但制假售假、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等現象仍屢禁不止,要想讓法律對生產者和銷售者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更需要廣大消費者的監督。我們不僅要做到去正規的超市、賣場購買商品,在遇到生產者、消費者的不法行為時,更應和本文的原告一樣,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用法律震懾和約束生產者、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