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訴潘某要求房屋過戶,庭審中雙方一致表示房屋已經交付李某,法院由此作出過戶判決,但實際上潘某又把房子賣給了蔣某,并由蔣某實際居住。近日,蘇州虎丘法院審結了首例第三人撤銷生效判決之訴,判決支持蔣某要求撤銷原生效判決的請求。

 

20055月,潘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名下某動遷房賣給李某,并收取了房款,但未實際交付房屋。同年10月,潘某又將該房產賣給蔣某,于當日收取房款后將房屋交付蔣某實際居住。201210月,李某將潘某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房產過戶。庭審中,潘某與李某竟一致表示該房屋已由李某居住,法院遂作出了房屋過戶給李某的判決。蔣某獲悉后,根據民訴法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將李某和潘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判決。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內容損害自身民事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相應的裁判內容。潘某先后與李某、蔣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在兩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情況下,應由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即蔣某取得房屋所有權。本院在蔣某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作出的房屋過戶給李某的判決損害了蔣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應予撤銷。根據民訴法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