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支付的撫養費可以返還嗎?
作者:周超 發布時間:2014-05-06 瀏覽次數:505
陳某今年13歲,三年前父母陳某某和王某因為感情不合而離婚,她隨父親生活,隨著自己逐漸長大,在很對事情上無法和父親溝通,父親也對自己不甚關心。母親雖然再婚了,但是很多話還是想和她講,許多事情很方便和母親溝通。母親王某也發現,陳某某不是很負責,對女兒的心理動態、生活需求都不清楚。于是,王某起訴至泗洪縣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并要求陳某某返還其已經預先支付的撫養費35000元。
泗洪法院受理后,陳某某答辯,承認自己對女兒關心不夠,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好,同意變更撫養關系。但是,不同意返還王某已經預先支付的35000元的撫養費,認為撫養費既然付了給女兒,在其撫養女兒兩年的時間內,已經花費了大量的撫養費,故不同意返還。
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處理子女的撫養關系案件,應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生活為原則。在子女年滿十周歲時,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愿。陳某愿意隨母親生活,并且母親的生活條件較好,故對王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王某預先支付的撫養費,認為,王某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是一次性支付50000元,應當平均到每月的撫養費,陳某某主張大量撫養費已經用完,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陳某某預先支付了共計50000元的生活費,是從陳某10歲開始計算其年滿18歲,共計96個月,每月520.83元。現從陳某13周歲開始變更撫養關系,扣除36個月,剩余60個月剩余31250元,故陳某某應當返王某撫養費31250元。并每月支付陳某撫養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