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如皋市一村民先后向村、鎮申請公開村土地補償費分配及使用方案,但均未得到明確答復。無奈之下,該村民將鎮政府訴上法庭,要求鎮政府履行相關職責,并責令居委會公開相關信息。如東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處理。

 

張某系如皋市某鎮皋南村村民。2013318,張某向所在居委會寄交了五份申請報告,要求居委會公開2005年至2010年間五次征收該村21組土地的補償費分配及使用方案。同年325,居委會答復張某由于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時間較長,內容較多,相關檔案一時難以查詢。其后,居委會通知張某到居委會進行了相關信息的口頭答復。但張某認為居委會答復的內容并非其申請公開的相關內容,遂于2013715向管理皋南居委會的某鎮政府寄交申請,要求鎮政府對皋南居委會不及時公開5次征收土地補償費及使用分配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責令公開。該鎮政府收悉張某的申請報告后,分別于同年730911組織人員與皋南居委會負責人進行了談話。談話主要內容反映張某申請的信息內容多,信息跨越時間長,所以未能及時公開,同時鎮政府要求居委會及時調查并公開相關信息內容。2013810,鎮政府向張某回復信息稱已經成立調查組,并責令居委會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內容。2013109,皋南村委會最終向張某提供了關于張某申請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稱由于張某申請的這些土地征用時間較早,居委會將在查閱相關資料后直接將相關情況向其告知。

 

因對鎮政府以及村委會的相關履職行為不滿,張某于201413將該鎮政府訴上法庭,要求鎮政府調查核實皋南居委會不及時公開其所申請的皋南居委會5次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及使用分配的情況,并要求鎮政府責令皋南居委會向其公開所申請的信息。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提出:2013730,鎮政府與皋南居委會主任進行了談話;同年810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張某已經啟動了調查程序,責令皋南居委會盡快向張某公開相關信息;同年911,再次與皋南居委會主任談話,讓其盡快公開相關信息,皋南居委會主任也同意將相關信息直接向張某公開。因此,鎮政府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鎮政府負有依張某的申請對其所反映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以及責令公布的法定職責。但從被告鎮政府提供的證據材料來看,在規定的履職期限內,被告鎮政府僅是先后兩次與皋南居委會的負責人進行了簡短的談話,并未進行其他調查,也未對兩次談話的內容以及皋南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僅口頭督促皋南居委會盡快公開,也未限定公開的合理期限。事實上,正是由于被告的所謂履職行為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責令”程度,缺乏約束力和執行力,從而導致皋南居委會至庭審時也未向張某公開相關信息。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被告鎮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后60日內對張某反映的皋南居委會不公開國家5次征收皋南村土地的補償費及使用分配情況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責令限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