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陵法院以被告人李某、顧某、楊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今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找到被告人顧某提出以賣產(chǎn)品騙人入股的方式騙錢,并找到被告人楊某入伙。具體分工是3人一起上街,由被告人李某尋找騙的對象,一般是找年紀(jì)大的老年人,因為老年人比較好騙。先由李某與對方搭訕后,如果李某認為對方好騙,就抓一下頭,這是暗號,顧某就上前假裝不認識李某,問他們有沒有電腦芯片賣,這時李某就會說幫顧某查點,顧某就會說讓他們幫忙,買到了給他們好處費。接著李某就跟被騙的人說差錢入股,一起買到產(chǎn)品再加價賣給顧某,可賺取利潤。然后,李某就帶被騙的人到楊某處看貨,楊某冒充賣貨的,用紐扣冒充電腦芯片來騙被害人,如果對方相信,就會去取錢給李某,李某拿到錢后就會把對方送到顧某處,說他去看貨,借故離開,顧某亦借故離開。上述3名被告人用此方法,先后騙得丁某、張某、蔡某、張某某等4名七旬老人錢財,合計人民幣8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顧某、楊某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3名被告人詐騙老年人錢財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顧某屬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考慮到本案被害人被騙錢財損失均得到挽回,被告人楊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予以適用緩刑。依法對他們進行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