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買賣假證件 違法犯罪入了監(jiān)
作者:李金寶 發(fā)布時間:2014-05-05 瀏覽次數(shù):610
合伙偽造買賣房產(chǎn)證、土地證、營業(yè)證等假證件假印章,自認為生財有道,不料想栽入監(jiān)牢。4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谷恒全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被告人谷恒全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被告人蔣云風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2013年5月至7月,谷恒全、蔣云風在沭陽縣沭城鎮(zhèn)臺北小站茶吧等處為他人代辦信用卡過程中,為信用卡申請人偽造、買賣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虛假證明材料。初期,蔣云風聯(lián)系客戶并代收費用,再由谷恒全將客戶信息告知方海仁(已判刑),以每本150元的價格從方海仁處偽造上述虛假證件共計12本。后來,蔣云風單獨聯(lián)系方海仁,以每本150元的價格從方海仁處偽造上述虛假證件共計10本。在此期間,谷恒全亦以每本150元的價格從方海仁處偽造上述虛假證件共計14本以及偽造江蘇開墾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谷恒全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谷恒全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蔣云風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谷恒全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蔣云風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谷恒全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谷恒全、蔣云風共同故意實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谷恒全在該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蔣云風在該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