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游戲裝備 “網絡神偷”被判刑
作者:俞曉芳 陳潔 發布時間:2014-05-05 瀏覽次數:561
虛擬世界里的網絡游戲帳戶、裝備等虛擬財物,能通過現實貨幣進行交換和流通。于是,一些游戲賬號、裝備被炒得價值不菲,成為不法分子鎖定的目標之一。2014年4月,男子汪某和蔡某因通過盜竊他人網絡游戲帳戶,轉賣他人游戲裝備獲利,而被判刑。
網絡游戲成為唯一謀生工具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鄉,通過玩一款“地下城與勇士”的游戲而熟識。兩人長期沒有正式工作,也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當他們知道出售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寵物甚至帳戶,可以換取現實中的貨幣后,便將網絡游戲作為自己的唯一謀生工具,天天上網打游戲。手頭緊的時候,就出售自己修煉的等級較高的技能或游戲人物來維持生計。
經濟拮據,萌生盜號邪念
在“地下城與勇士”的游戲里待久了,兩人發現有一個人經常會在游戲里喊話“要收售各類游戲內的裝備”。汪某發現此人的裝備都很不錯,便萌生邪念,與蔡某商量盜取這些裝備。
很快,汪某就和對方交流了起來,獲知了對方為馬某,并順利套出了對方的基本信息。通過一段時間觀察下來,汪某初步確定馬某的QQ帳戶即為馬某“地下城與勇士”的登陸賬號。
偷梁換柱,轉賣“寶物”獲利
2013年3月,汪某和蔡某專程趕到蘇州,利用獲取的馬某個人信息,設法盜取了馬某的QQ帳戶。并以此登陸“地下城與勇士”,果然順利進入游戲,很快兩人就將馬某游戲賬戶內值錢的游戲裝備盜走。
在蘇州停留兩天后,兩人回到四川老家,將游戲裝備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給游戲商人,共獲利4萬多元,兩人對半分后繼續心安理得的沉迷于游戲的世界里。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法官提醒】
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網時間、腦力勞動所得,有價值性;網游中的虛擬貨幣、裝備等都是通過支付真實貨幣取得,本質上與傳統財產并無區別,因此盜竊虛擬財產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本案中的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借此,法官提醒廣大網絡游戲愛好者,對于網絡Q幣、游戲賬號、游戲點卡等虛擬財產,也應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切不可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試法,以免悔恨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