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為離婚后孩子歸對方撫養,就可以對孩子視而不見,逃避撫養義務。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承擔撫養費糾紛。

 

原告的父親黃某與被告唐某因感情不合于20094月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小靜由父親黃某撫養監護至獨立生活,從20066月起,母親唐某每年12月底前給付小靜撫養費4000元(含生活、教育、醫療費),黃某撫養小靜直至18周歲為止。上述離婚協議簽訂后至今唐某未給付過小靜撫養費。原告小靜是個活潑、開朗的小女孩,自從父母離異后,變得沉默寡言,不愛與人交流,母親離婚后,對小靜不僅視而不見,還拒絕給付撫養費,面對母親一次次的躲避、無情,這個渴望母愛而敏感的小女孩再次受到傷害。無奈之下,小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唐某給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原告小靜系黃某與被告唐某的婚生女,黃某與唐某在離婚時約定原告由黃某撫養,唐某每年12月底前給付小靜撫養費4000元(含生活、教育、醫療費),不違反法律規定。由于唐某與黃某離婚后一直未給付原告撫養費,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