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某持G類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本來是一起簡單的案件,但兩保險公司均以肇事者無證駕駛為由提出抗辯,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保險責任,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經過庭審調查發現,殷某的駕駛證存在瑕疵。

 

原來,早在2010年殷某就因駕駛變型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隊也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其G類駕駛證。然而,在交巡警大隊做出吊銷殷某駕駛證決定前,殷某又在湖南省衡陽市申領了第二本G類駕駛證。一年后,殷某持證駕駛變型拖拉機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分別在兩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兩保險公司在知道殷某曾被吊銷駕駛證后提出了以上異議。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就交強險而言,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保障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和賠償,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被告殷某的駕駛證問題并非受害人能夠控制、選擇或者回避。如果因該問題而免除交強險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目的。就商業三者險而言,在有關部門撤銷被告殷某第二本駕駛證之前,法院難以認定其所有的第二本駕駛證無效。綜上所述,雖然兩保險公司均提出異議,仍不能免除兩保險公司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