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連撞兩次致死 誰來賠償死者
作者:張銳 發布時間:2014-05-05 瀏覽次數:481
某日18時10分,胡靜下班后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回家,錢飛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蘇121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該道路某處時,撞到同方向前方左轉彎由胡靜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胡靜摔倒在地,緊接著胡靜又被馮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倒,該事故造成胡靜受傷。胡靜受傷后即被送入泗洪縣人民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責任無法查清。事故發生后死者胡靜的丈夫呂偉松、兒子呂豐與事故當事人錢飛、馮進、錢飛車輛保險人大山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于近日訴至泗洪縣法院。
日前,泗洪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查明錢飛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為被告錢飛所有,錢飛為該車在被告大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000元,已投保不計免賠。呂偉松為死者胡靜之夫,呂豐為死者胡靜之子,除上述兩人外,死者胡靜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在審理中了解到被告錢飛、馮進家庭也都比較困難,為了盡快讓原告呂偉松、呂豐拿到賠償金,承擔法官做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錢飛同意賠償原告呂偉松、呂豐60000元,并當庭履行。被告馮進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并當庭履行40000元,余款30000元
對被告大山保險公司的賠償問題,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小型普通客車于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首先其由大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交警部門部門出具事故證明,認定該起事故責任無法查清,但本案事故起因為死者胡靜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存在過錯,其對本起事故發生承擔責任;錢飛駕駛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超車時與胡靜車輛發生事故,對本起事故也承擔一定的責任;馮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遇相對方向車輛車燈較亮,未確保安全通行,撞到胡靜,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錢飛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精神撫慰金10000元+死亡賠償金100000元+醫療費1082.2元+車損240元=111322.2元;不足部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0%,但已超出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100000元;仍有不足部分,因當事人已另行達成協議,無需在本判決中處理。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偉松、呂豐各項損失111322.2元、100000元,計211322.2元。(文中人物、單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