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與妻子育有一男一女,十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兩年前兒子因犯盜竊罪入獄正服刑,種種變故降臨到這個家庭,落在王先生肩上,最終在重壓下,王先生患上重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非常困難,主要收入來源是所在村委會發放的低保每年6000元左右。王先生的女兒已經出嫁兩年,現在已經懷孕待產,王先生找女兒讓其贍養自己,女兒小王已自己生活困難等理由拒絕贍養,無奈下王先生遂將已經出嫁的女兒訴至法院,請求其支付撫養費每月600元并負擔醫療費。
原告王先生訴稱:二人是父女關系,自己身患疾病,不能行走,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被告作為自己的女兒,對其不管不問,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王支付贍養費并負擔全部醫療費。
被告小王辯稱:自己已經出嫁,按照當地風俗,如果家里有兒子的話,出嫁的女兒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自己愿意承擔一部分;她現在已經懷孕60多天,又沒有工作,家里也是靠丈夫的工資和公婆打工掙的錢維持。其本人也需要公公、婆婆照顧,因此對于父親的贍養費,她只能盡自己最大的努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年歲已高,又患有多種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作為其女兒,小王應當承擔贍養父親的義務,不因其已經出嫁而免除。至于贍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結合雙方的具體收入支出情況,酌情予以確定。王先生尚未發生的醫藥費,待具體發生之后,雙方可另行解決。最終法院判決小王每月給付李先生贍養費500元,每月月初給付。
法官說法: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是法定的義務。我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人民法院在認定贍養費的標準時應考慮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