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或者熟悉的人之間往往喜歡稱呼對方小名,小名稱呼慣了反而連“大名”叫什么都不得而知了。甚至有些人用小名從事借款行為,結果惹出了糾紛。近日,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借據上的用名不當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家住新區的原告陸某小名為“小峰”,喜歡結交朋友,一次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外地人被告武墨清。后兩人多次交往,久而久之關系變得很熟。被告一直稱呼原告“小峰”,原告因為口音問題,一直稱呼被告 “武木青”。后被告因資金問題向原告借錢6萬元,由被告寫了張借條,表明在債權人身份字詞上寫了原告常用的小名 “小峰”;而武墨清在欠款人一欄簽名時,卻用了諧音字 “武木青’。后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還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法官一審理就發現,借條上簽寫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姓名與這兩人提供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均不一致,用的是“小名”和“諧音”名字。沒有確切證據對雙方的身份進行準確認定,案件的定性及審理很難正常進行。為了穩妥處理,審理該案的法官先和當事人做筆錄,已初步確認借款的事實。后深入原告所在鄉鎮實地調查原告陸某“大名”與“小名”的關系。之后,又調取了武墨清相關戶籍資料以確認其身份信息,并到武墨清居住區核實身份信息。在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取證確定當事人雙方的真實身份信息后,法官最終確定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還原告55000元,案件得以圓滿審結。

 

法官提醒:借貸需謹慎,立據要仔細。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在從事民事法律活動中,要在相關的書面憑據上,一定要審核是否存在瑕疵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一字之差,有時可以謬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