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脫崗外出 公司有權單方解聘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2-07-16 瀏覽次數:621
上班期間擅自離崗外出,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被告安固公司與原告季某解除勞動關系,安固公司無需向季某支付賠償金。
季某是安固公司的員工,安固公司員工手冊明確“打卡不上班,溜出去玩、辦私人事,經舉報屬實者予以開除”,2006年季某入職時接受了公司員工手冊及廠規廠紀的培訓,并在培訓記錄上簽字,后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修訂了員工手冊,但其中保留了該條款。
2011年8月21日早上,季某在公司南門打卡進入公司,上午9時許從西門衛離開公司,并于下午5時許從西門衛進入公司,并于數分鐘后從南門衛打卡離開公司。同年9月13日,安固公司發布獎懲公告稱季某打卡未上班,溜出去玩,違反公司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后經仲裁裁決安固公司支付季某賠償金2.4萬余元。安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季某否認自己知道員工手冊,認為當天自己生病,并不想上班,系車間班長讓其送鑰匙到公司遂打卡進入公司,并解釋稱因當天上司劉某休假,車間班長無權準假,且不知當日值班領導是何人,故未能請假。法院依法對車間班長季某某和科長劉某進行了調查,季某某稱確實有幾次曾讓季某送鑰匙到公司,其中有一次季某稱身體不好,但未提及要請假,但已忘記是否為8月21日那一次,并稱劉某不在時可向其請假。劉某稱請假需要填表層報,其不在時可向季某某請假或事先通過電話向其請假。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員工手冊》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季某參與了該手冊的學習并知曉相關規章制度,雖未有證據安固公司將后來修訂的《員工手冊》發給季某,但兩份手冊關于打卡溜出公司的處理規定只是條款序號不同,其他完全一樣,勞動者一旦有上述行為,安固公司均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關于季某當日行為的合理性,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當日雖然是周末,但季某既然已經打卡上班,則應當正常工作。季某稱當日生病,但未能提供任何就診記錄,或是即使有病,因非急癥未就診,在此情況下季某要在上班時間離開公司,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故季某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上班時間擅自離開公司,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原告安固公司在征求工會意見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