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漢已年近花甲,上有80歲老母,下有十幾歲小兒,老婆離家出走連個招呼都沒打,心情郁郁的張老漢總是借酒澆愁,豈料舊愁未消又添新愁。一次醉酒后,張老漢用撿來的打火機點著了鄰居家的火堆……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放火案件,判定張老漢犯放火罪,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秋天的一個傍晚,老張想想家中的境況心情糟糕透了,晚飯的時候便多喝了幾杯。喝醉酒的老張走出家門,看到鄰居老劉、老李等人堆在自家屋前空地上的草堆,腦子一熱惡從膽邊升,他拿起撿來的打火機,走向了草堆。正打算點火的老張被鄰居發(fā)現(xiàn),在鄰居的勸說和阻止下,老張回了家。鄰居以為老張放棄了點火,可事實上鄰居前腳剛走,老張后腳就又出了家門,點燃了草堆,火勢擴大經(jīng)消防人員到場后才得以撲滅。老劉、老張等村民家的草堆被燒毀,幾顆白果樹和空調(diào)外機等物品也被燒掉了。

 

其實老張家門前的那塊空地并不是老張家所有,而是村集體所有,離周圍住戶都有幾米遠(yuǎn),村集體不用時,周圍住戶便將自家雜物堆在那,一直沒出什么事兒。老張酒醒后只記得自己心情很差,喝多了,其他的事一點印象都沒有。鄰居們因為老張平時人不錯,家里情況又不好,主動放棄向老張索賠,還為他向法官求情。

 

法院審理認(rèn)為,老張在居民點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因他人及時撲救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放火罪。鑒于老張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定老張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