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倆鄰居不和 魚塘遭遇合伙投毒
作者:任中書 發布時間:2014-05-04 瀏覽次數:515
家住東臺鄉鎮某村的趙某與鄰居錢某閑聊時發現兩家對鄰居張某都有不滿,便合謀對張某進行報復,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案件,判處趙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錢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幾年前,趙某家建房子的時候,張某的老婆不讓建,后來趙某在自家門前曬了黃豆卻被張某收走,家中的窗戶也被張某弄壞,一系列的事情發生后,兩家的關系就僵了。
一天,錢某到趙家玩,因為錢某與張家也有矛盾,趙某便提議兩人一起報復張某。趙某提議可在張某投資的張某哥哥的魚塘中投毒,錢某同意。于是,兩人便開始著手準備。趙某讓錢某去興化買回30瓶魚塘清塘劑,隨后兩人一起進行了分裝。30瓶清塘劑原液被裝在了兩個飲料瓶中,洗清塘劑藥瓶的水則被裝入了第三只飲料瓶。裝好后,趙某提議兩人當天晚上就去投毒,可錢某以自己妻子生病需人照顧為由拒絕了。過了幾天,趙某覺得為免夜長夢多投毒的事不能再等,便將一瓶原液和一瓶洗瓶水交給了錢某,自己帶著剩下的一瓶原液去了魚塘實施了投毒。僅僅一瓶原液便導致了魚塘內的魚大量死亡。錢某心想自己與張某的哥哥無冤無仇,何必去禍害無辜者,便放棄了投毒。
案發后,趙某的家人賠償了張某哥哥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他的諒解。
法庭審理認為,趙某、錢某為泄憤報復,采取投毒的方式破壞他人生產經營,其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刑罰處罰。趙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并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錢某系從犯、初犯,認罪態度好,但其雖然放棄投毒,卻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或阻礙整個犯罪結果發生,其與趙某是有預謀的共同犯罪,應對整個共同犯罪結果發生承擔責任,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判處趙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錢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